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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南山区中国驰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强品牌意识,进一步推进企业自主创新,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南山区注册成立,并依法纳税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是指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并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牌匾的商标。

 

  第四条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荣誉的企业,由区政府分别给予2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金奖励。

 

  第五条 接受过区政府奖励的广东省著名商标,在奖励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每件奖励15万元。

  第六条 同一商标既属于中国驰名商标又属于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只按驰名商标标准奖励1次。

  第七条 同一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所有权属于两个以上法人的,只按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件数计算奖励,奖金分配办法由各持有人自行商定。

  第八条 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持有者将商标中图形、英文、中文等标识分开注册或组合使用的,奖励件数以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认定证书的数量为标准。

  第九条 奖励申报程序: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贸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主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批准后由主管部门从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核拨奖金。

  第十条 承担区政府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奖励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要严守申报企业的商业秘密,公平公正地审核申报企业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递交的申报材料应该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区政府将追缴奖金,并在媒体予以曝光。

  第十二条 对承担奖励的部门或人员在奖励中显失公正的行为,申报企业有权向区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获奖企业要珍惜荣誉,自觉维护驰名、著名商标的信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本奖励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区贸工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