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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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具备之文件如下:

一、 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即营业执照);如系影印本,须由申请人宣誓该影印本之内容与正本无异。
 
二、 委托书;(须由申请人及其代表人盖章,不必公证)(此委托书系概括委任,往后相同申请人如委由本所办理其他商标案件皆不必再检附委托书)
 
三、 申请人及其代表人的英文名称;
 
四、 欲申请注册之商标图样;
 
五、 指定使用之商品名称。(应具体明确,商品名称不可涵义广泛)
 
一般商标提出申请后,若文件齐备,大约8个月左右可知准驳,若商标有不得注册之情形时,智慧财产局在驳回该商标前,会先发给核驳理由前先行通知,予申请人陈述意见或减缩商品之机会;若无其他违法情事时,则智能局将发给核准审定书,申请人于收到审定书之次日起二个月内须缴交注册费,该商标始予注册公告三个月。商标权自注册公告之日起十年。
 
注册费得分二期缴纳,第一期注册费于收到审定书之次日起二个月内须缴纳,否则审定失其效力,该商标不予注册;第二期注册费应于注册公告之日起算届满第三年之前三个月内缴纳之,或于届期后六个月内加倍缴纳注册费,未缴纳第二期注册费者,商标权自加倍缴费限届满之次日起消灭。